合规程规定。Р(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Р(3)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Р(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Р(5)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Р(6)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Р(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Р(8)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Р(9)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Р(四) 下列为指挥性违章行为: Р(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Р(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Р(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Р(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Р(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Р(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Р(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Р(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Р发布其它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Р(五) 下列为管理性违章行为: Р(1)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Р(2)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Р(3)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Р(4)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Р(5)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Р(6)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