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Р第12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存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Р第13条固定资产卡片应根据交接凭据和有关折旧、大修理、报废清理等凭证进行登记。Р第4章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Р第14条为了汇总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使固定资产卡片适应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要求,资产管理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增减登记簿。Р第15条增减登记薄的两种登记核算形式。Р1.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开设账页,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余额。Р2.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账页,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余额。Р第16条增减登记薄以固定资产调拨(增减变动)通知单作为增减登记的依据,对固定资产的增减进行序时核算,每月结出余额。Р第5章附则Р第17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Р第18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Р编制日期Р审核日期Р批准日期Р修改标记Р修改处数Р修改日期Р编制日期Р审核日期Р批准日期Р修改标记Р修改处数Р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