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Р所谓犯罪的自然原因之“自然”,不仅指气候,地理与时间等等原始自然,也包括构成人类生存环境,就特定个体而言则属先天既定的生存环境的物理性的人工自然。Р特性Р指为其内部诸因素所同构,而表现其质的规定性的一般共性,是其特质的静止的分割样态。Р(一)原生性Р犯罪的自然原因之所以为“自然”,就在于就特定的犯罪及其主体而言,它们均属先天先验地存在的自在之物,即特定个体所无法选择与抗拒的“天时地利”。Р(二)间接性Р气候、地理和时日中的某些方面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自然原因”,盖因这些方面正好暗合或者契合了犯罪人的某种反社会倾向,或者被害人的特定被害倾向。而这一机制的达成是通过若干中项的间接作用才得以实现的。Р(三)具象性Р从犯罪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到犯罪的文化原因,心理原因和生物原因,是一个由具象到渐次抽象的犯罪原因体系,也是一个从范围广大的背景到置身其中的特定个体的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照视角的逐步浓缩过程。Р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Р具有以下四个特征:Р第一,犯罪的文化原因是一种人类精神或者知识形态的因素及其运动。Р第二,犯罪的文化原因仅指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的人类精神或者知识形态的诸多因素及其运动。Р第三,犯罪的文化原因仅仅是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Р第四,犯罪的文化原因的作用机制包括触引和促发两种形式。Р特性Р指为其内部诸因素所构成,而表现其质的规定性的一般共性,是其特质的静止的分割样态。Р犯罪的文化原因一般具有下列特性:Р(一)人文性Р犯罪的文化原因的人文性,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均具有人类精神文明结果的品格,亦即具备奥地利科学哲学家波普所谓“世界Ⅲ”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