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报告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深入分析研究,向决策者提交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审查工作中,可邀请纪检监察、法制、政研、维稳、信访及有关部门参加。Р 3、决策机构作出决定。党委、政府和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Р 4、履行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在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责任部门前,要将评估报告及决定情况等相关材料送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同级党委维稳办要把评估事项列为维稳工作关注对象,跟踪了解,掌握动态,督促落实维稳措施。Р 5、落实维稳措施。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制定和落实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工作预案,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同级党委维稳办沟通,以便研究跟进措施,有效调控稳定风险。Р 五、工作要求Р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负责人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做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涉稳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不实施。要坚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考核奖惩。Р 2、建立健全制度。各乡镇、各部单位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局维稳办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对违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和通报,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Р 3、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进行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维稳责任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