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Р(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1990〕99号Р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Р 你们《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函复如下:Р我省1956年至1964年未评劳动模范,对在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省人委)表彰会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共11次),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标准提高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退休的,也于本文规定的执行之日起增发。请按名单认真鉴别,组织实施。Р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Р浙教人字〔1991〕第420号Р各市(地)教委、有关高等学校、省级有关部门:Р现将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充分发挥受表彰同志的模范作用,并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高尚品德和奉献精神,团结协作,为发展我省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成绩。Р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1991〕12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一年表彰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和颁发奖金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此次表彰除颁发相应的奖章及证书外,并向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人发给奖金500元。对其中从事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中、初等教育的,由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奖金;对其中从事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省属高校由省人民教育基金颁发奖金,部属高校由其主管部委负责颁发奖金。除部属高校外,奖金均由我委拨给市(地)教委或有关学校,然后请收款单位发给受到表彰的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