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功能是否正常。Р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进行,其周期为每周一次。Р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出现D级技术状况病害特征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Р第十二条定期检测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Р定期检测应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其周期为每年检测一次。Р第十三条特殊检测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承载能力,以采取加固、改善措施。Р城市桥梁的三种特殊检测情况如下:Р(一)桥梁遭受洪水冲刷、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Р(二)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为D、E级或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Р(三)桥梁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Р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并做好对所管辖区域的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Р第十五条对上报经鉴定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市建设局应当上报城市人民政府,并立即组织进行处置。Р第十六条城市桥梁经鉴定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市建设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Р(一)及时调整限载标志;Р(二)进行相应的维修、加固或改造。Р第十七条城市桥梁经鉴定认定为危桥的,市建设局应当进行以下处置:Р(一)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封闭交通;Р(二)及时进行修复、加固和改造。Р第十八条对失去使用功能或属于无法修复加固改造危桥的城市桥梁,由市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废弃。Р对废弃的城市桥梁,由市建设局负责向社会公告,并予以拆除;不能及时拆除的,应设立明显标志。Р第十九条市建设局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建立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并进行归档。市政工程总公司建立所管辖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情况并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