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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思考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使用土地,故通过规划的电力线路并未侵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物权法》起草编研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在《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一文中认为“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Р”二是未造成损害,各自在规划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不会导致对方损害。只有当土地地表使用权为农地或耕地的,架设线路时,对侵入线路保护区的种植物进行砍伐或清理的,需对铲除种植物依法进行青苗补偿。Р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其实与深圳地下商场及地铁的模式一样,土地空间包括地表空间、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地表空间是指地面以及与地面结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空间;地上空间是指地面以上、与地面不相结合且可独立开发使用的土地空间;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与地面不相结合且可独立开发使用的土地空间。若某部分空间依附于地表建筑物等设施进行开发,那么该部分空间就应归属于地表空间,而不能算是地上或地下空间。根据《物权法》所使用的概念,依法在地表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地上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地下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Р综上所述,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是一种地上土地使用权,只要电力企业办理相应政府行政审批,应视为国家或土地所有权人认可,便可Р在行政审批的要求内使用土地上空的空间,并不需征用土地地表使用权人的土地,也不需要对地表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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