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有裁决权;(四)审定本校授予学位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审查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审查学士学位的申请,提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表决;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因某种原因,无力承担此项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沪建院教〔2010〕3号各系、部门:《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主题词:学位授予办法通知附件: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专业。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列入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的审查名单: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公开违背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2.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规定要求者;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