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Р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 × 年龄:× Р 民族: × 职务:××工作单位:××× Р 住所: ××× 电话:××× Р因故宫博物院诉我单位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Р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缺少法律依据。Р原告诉称,被告于1999年出版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Р事实上,被告的确在1999年出版了《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但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著作权,因为被告出版《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在取得了其作者——天津某大学教授的同意并签订了出版合同,即取得其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之后进行的。根据该出版合同,天津某大学教授保证其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因而,被告的出版品,有着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其出版行为是合法的。Р如果说,天津某大学教授对《宋清瓷器图录》一书的著作权有瑕疵,被告是不知情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本案中,被告尽到了合理地审查著作权和取得出版授权的义务,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诉称的著作权的故意或过失,即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Р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合法的出版授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Р故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Р 此致Р ×××中级人民法院Р 答辩人: ××× (盖章)Р 法定代表人:×××(盖章)Р ××年×月××日Р附:答辩状副本× 份。Р 其他证明文件×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