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Р 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Р Р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Р Р 第二十四条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Р Р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Р Р 第二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Р Р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 Р 第六章附则Р Р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Р 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解释。Р Р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