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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公约中文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约也向参加国际法院规约和行政理事会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邀请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签字。Р 第六十八条Р 一、本公约须由签字国依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Р 二、本公约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之日后三十天开始生效。对以后每一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的国家,本公约在其交存之日后三十天开始生效。Р 第六十九条Р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使本公约的规定在其领土内有效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Р 第七十条Р 本公约应适用于由一缔约国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土,但不包括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或其后以书面通知本公约的保管人予以除外的领土。Р 第七十一条Р 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本公约的保管人退出本公约。该项退出自收到该通知六个月后开始生效。Р 第七十二条Р 缔约国依照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发出的通知,不得影响该国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或该国的任何国民在保管人接到上述通知以前由他们其中之一所表示的同意受中心的管辖而产生的由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Р 第七十三条Р 本公约的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以及修改的文本应交存于银行,它是本公约的保管人。保管人应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银行的成员国和被邀请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Р 第七十四条Р 保管人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二条和大会通过的有关条例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Р 第七十五条Р 保管人应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国:Р (一)依照第六十七条的签字;Р (二)依照第七十三条交存的批准、接受和核准书;Р (三)依照第六十八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Р (四)依照第七十条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Р (五)依照第六十六条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的生效日期;Р (六)依照第七十一条退出本公约。Р 订于华盛顿,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存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银行已在下方签字,以表明它同意根据本公约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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