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工程类行政处罚流程图 CF-0001-0005Р(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Р Р发现违法事实Р提出初步意见Р经办人员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报分管领导审核Р时限:2个工作日Р审查立案Р工程处填写立案登记表,由综合(法规)处统一登记立案时限:1.5个工作日Р Р调查取证Р由工程处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的时限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取证,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时限:4个工作日Р Р Р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Р经办人员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限:2个工作日Р不构成违法的不予处理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Р当事人需要陈述申辩的,听取并接受陈述意见,列入案件材料,根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Р听证Р依法需听证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Р处罚决定Р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送综合(法规)处会审后,报办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时限:4个工作日Р制作处罚决定书Р根据办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Р时限:1个工作日Р Р送达决定Р由工程处负责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相关事宜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时限:3个工作日Р Р Р市人防办监督电话:Р0591—88281007Р 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Р结案Р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