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Р(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学界多认为是无过错责任。Р(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责任人为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Р(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为堆放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Р(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有关单位、个人。主要是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都属于过错推定原则,有学者主张,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原则。Р(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Р(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为:地面施工是施工人;地下设施则为管理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