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Р一、双向转诊分类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Р(一)上转Р1.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Р(二)下转Р1. 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到乡镇卫生院。Р二、转诊对象Р患有精神疾病的乡镇常住人口。Р三、转诊疾病种类Р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Р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Р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Р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Р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Р四、转诊指征(一)上转指征Р1. 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Р2. 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Р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Р4. 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Р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Р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Р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Р8.有“关锁”的精神病患者。Р(二)下转指征Р1. 诊断明确, 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Р3. 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Р五、工作要求Р1. 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Р2. 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