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模拟审判实验讲义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8条Р4.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必须有书记员记录。《民诉》第145条Р5.庭审程序简便: Р(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Р(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Р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Р6.审限很短: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民诉》第146条Р7.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Р(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Р(三)简易程序的裁判Р1.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意见》第173条Р2.裁判文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意见》第173条Р3.简易程序的宣判《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Р(1)原则:当庭宣判(2)例外:不宜当庭宣判的,定期宣判Р附件:Р1.起诉状;Р2.答辩状;Р3.授权委托书(公民、法人);Р4.代理词;Р5.判决书。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