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Р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Р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Р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Р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Р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Р1.1.“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Р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Р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Р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Р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