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四十二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Р第二十四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二十一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三十五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Р其他Р第二十五条如产生评审监理方案及甲方另行聘用专家咨询协助或环境监测等费用则由甲方支付。Р第二十六条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Р第二十七条乙方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Р第二十八条甲方对于由乙方编制的文件拥有支配权。Р第二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Р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同意给予对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Р第三部分专用文件Р本合同适用的环境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Р1、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省环保厅《**省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Р2、甲乙双方签定的环境监理合同;Р3、《环境影响报告书》;Р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批复》;Р5、本工程初步设计、设计说明;Р6、本工程经批准的施工图纸;Р7、本工程有效的环保施工合同。Р Р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Р Р(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Р Р Р 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