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后,应及时签定监理合同。不允许与以个人名义的监理工程师(包括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签订监理业务合同。Р3.5 监理合同Р3.5.1 签订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具备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规定的被监理对象、价款、履行方式和服务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按照法定形式签订。Р3.5.2 监理合同的结构形式,应根据项目规模、条件和监理单位的能力确定。一般分为:Р(1).只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或联合体)监理,签定一个监理合同。Р(2).分别委托多个监理单位监理,签订多个监理合同。Р3.5.3 监理合同的内容包括: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单位的实体性质等;合同主要条款;签约各方确认的签约人和签约地、签约日期和其他附件等。主要条款的内容如下:Р(1).监理合同的一般性叙述。Р(2).监理单位的义务。Р(3).监理工程师服务内容及职责、权利。Р(4).监理费用(计取,结算,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货币类型)。Р(5).业主的义务。Р(6).维护业主权益的条款。Р(7).维护监理工程师权益的条款。Р(8).总括条款。Р3.5.4 监理费用由监理单位在监理项目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与日常管理或劳务和非项目特定开支的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所组成。费用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Р(1).按监理人员人数支付工资与管理费。Р(2).按受监理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Р(3).按参与监理工作的平均人数计算。Р(4).双方约定的其它计取方法。Р监理费用可按以下方式支付:Р(1).按实际发生额每月支付。Р(2).按双方约定的计划明细表支付。Р(3).按实际完成的某项工作比例支付。Р(4).按工程进度支付。Р3.5.5 监理合同一旦成立,必须真实履行和全面履行。需要改变服务范围或费用时,应修改合同或变更合同,不宜用口头协议或临时交换函件等方式改变。Р3.6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