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也纷纷成立,如一九六九年建立的“哈斯丁(Hastings)社会、伦理与生命科学研究所”,一九七六年在华盛顿建立的“哲学与公共政策中心”,同年在麻省建立的“经济伦理中心”,一九七七年在特拉华大学建立的“价值研究中心”等等。3.应用伦理学在欧洲的兴起众所周知,正如英美分析哲学长久以来一直就从未受到过欧洲大陆学界足够的重视与认可那样,英美的元伦理学在欧洲大陆也一直未能产生什么重大的影响。然而,应用伦理学的情况则不同。应用伦理学虽起源于美国,但从八十年代后半叶起便也在欧洲大陆兴盛了起来,成为英美与欧洲大陆伦理学界的一个共同的研究对象。同应用伦理学在美国的兴起的情形相类似,这一新兴学科在欧洲大陆的兴盛也归因于伦理学内部之发展所遭遇到的困境及外部的社会实践的需求这两大因素。从伦理学本身发展状况来看,尽管按照从亚里士多德、经过托马斯·阿奎那直至休谟的伦理学发展传统,理论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并非表现为截然分明的两个领域,然而从近代开始,欧洲哲学的特点就是强调普遍的规则与原则及其抽象的论证。哲学的任务,就在于以某个最高的原则为起点,按照演绎法构建起一个由原理与规则所组成的等级系统,整个系统都是可理解、可检验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绝对的真理性。伦理学当然也不例外,所有的道德思想都被设定在一个以绝对命令或有用性原则为基点的由论据构成的等级系统之中,仅靠该系统的演绎结构,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所有相关的道德判断,并保证这些道德原则与判断的有效性,依靠它们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这样一种以强的道德理论为特色的规范伦理学,在欧洲,特别是在德语区,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都占据着支配的地位。然而后来,以康德为最大代表的规范伦理学却遭遇到了严重的危机:伦理规范的普遍化要求一直都未能实现,将伦理规范通过演绎的方式转换成重要的行为准则的尝试,也一直没有成功,这种状况人们再也无法容忍下去了。于是出现了马尔夸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