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Р(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Р7、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Р8、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要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Р处罚金额超过1000元,需要立案办理,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处罚。并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Р9、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Рa、责令停产停业的;Рb、吊销生产许可证的;Рc、较大数额罚款的。Р10、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程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Р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Р第二部分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程序Р行政处罚程序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定的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Р一、立案原则Р(一)立案原则Р1、管辖原则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了5种管辖形式,即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为补充,向大家介绍前3中管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