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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公平的原则相违背。Р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问题的矛盾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的矛盾之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互相矛盾。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存在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很多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难以处理,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很多隐患,也使我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一些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上难表态、难处理。Р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中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与处理Р一、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搞非农建设或者违法开采,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可否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地?Р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搞非农建设或者违法开采,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既是违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作为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上述行为,其不仅有权加以制止,也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法律并未赋予发包方合同解除权。所以,即使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搞非农建设或者违法开采,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也不允许发包方以此为由终止合同,收回土地。Р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家庭人口发生较大变化是否可以调整承包地?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不因家庭成员人口的增加而增加承包地,也不因家庭人口的减少而减少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例外,调整承包地仅限于“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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