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中直接费用单独核算的,将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它直接费用分别直接填入生产经营成本中即供水成本中,未单独核算的,按照制造费用的分摊方法分配后,分别计入成本。Р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的比例,分别填入各个项目中。Р(六)附表二、水利工程供水固定资产及大修理费填报要求Р本表反映水利工程供水所占有的固定资产部分折旧费即大修理费。可按照表4.1的数据分析填列。Р固定资产原值:该表固定资产原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固定资产原值部分。可按照表4.1的固定资产原值数按照上述的分摊比例计算填列。Р固定资产折旧:该表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按照附表4.1的固定资产折旧供水栏目数字分析填列。Р大修费: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的性能,对其进行大部分或全部的修理所支付的费用。大修理费原则上按财务报表中数据据实填列,如没有计提的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4%计提。即按照本表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Р(七)其他Р1、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Р2、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Р‰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Р3、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Р以上这3项规定是灌区总局或枢纽管理机构汇总后测算水价时考虑的因素,各基层单位填报时可以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