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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工作险情巡查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明白卡的填写、发放情况和建立台册情况;检查对重要灾害隐患点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救等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汛期双值班制度落实情况。Р第七条实行定期险情巡查制度。各乡(镇)每月对行政区域内村(屯)、矿山企业灾害隐患点巡查一次,汛期要加大巡查工作频次,并要认真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责任制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特别是要加强对雨前、雨中、雨后和地震发生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Р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书面上报灾害危险点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Р第八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工作不许两人以下,深入巡查现场,并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身份证件。Р要依法从快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Р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Р1.进入被巡查现场进行勘测;Р2.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Р3.询问证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Р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监察措施;Р5.发现存在的问题及灾害隐患,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处理解决,把灾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Р第十条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报告制度。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按月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情况;汛期要实行速报告制度。Р第十一条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通报制度。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汛期每月)就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工作情况在全县通报一次,工作成绩突出予以表扬,落后的限期整改。Р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中严重失职的,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或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Р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中违法行使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Р第十四条本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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