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工业水污染物减排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比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削减比例参照“十二五”二氧化硫削减比例。在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过程中,各省(区、市)在充分挖掘工程减排潜力的基础上,应提出严于国家的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控制新增量,应有确保能实现“十二五”减排比例要求的情景方案。(五)规划基准年与排放基数规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各省(区、市)应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后的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基础,采用2007-2009年的污染源普查口径数据变化趋势递推,参考2010年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十二五”污染减排实际进展情况,推算2010年排放量,作为总量控制规划一上、一下、二上的排放量基数。污染源普查中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量和削减量要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分摊到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待2010年实际排放量确定后,国家统一调整排放基数,作为“十三五”总量控制方案(二下)和“十三五”减排考核的基数。(六)规划编制技术路线规划编制的技术路线包括以下步骤:1、对“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十三五”减排形势进行分析,确定总量控制规划的范围(时间、控制指标以及控制对象等),掌握基础数据;2、分析2009年排放量,确定基准年污染物排放基数;3、测算“十三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包括地方特征因子);4、测算减排潜力并提出相应的总量减排措施方案,落实到重点工程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项目;5、根据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结果提出总量控制初步目标,采用二上二下方式协调确定各省(区、市)总量控制目标;6、统筹考虑各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国家与各省(区、市)签订目标责任状;7、各省(区、市)将减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等进行分解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8、实施“十三五”总量控制规划以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