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Р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7.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7.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Р8、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Р9、《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Р10、其他事宜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