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Р(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Р(8)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Р10.2 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Р11、总包合同解除Р11.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Р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乙方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要赔偿因此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Р12.转包与分包Р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Р12.2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Р12.3 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Р三、工期Р13、开工与延期开工Р1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Р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