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服务费用Р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Р1. 由于物业分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按工作需要不能集中配备,费用按劳动法等文件规定进行测算。经测算,按(剩余建筑面积)2.00元/月Р·㎡收取。Р2. 管理服务费标准及管理人员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Р3. 他项费用的上浮经双方认定合理,确认后由甲方负责。Р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Р每月5日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前1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Р第十二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报告甲方,费用由甲方支付。Р 违约责任Р第十三条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Р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名誉等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乙方承担相应责任。Р第十五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与赔偿。Р 附则Р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Р第十七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可续订合同。Р第十八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Р第十九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Р第二十条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Р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Р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Р甲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Р负责人:Р经办人:Р乙方:Р负责人:Р经办人:Р 签订日期: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