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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Р4 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Р4.1 火灾预防Р4.1.1 各单位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Р4.1.2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井队、Р罐区、站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Р4.1.3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Р4.1.4 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和消防药剂的采购招标和验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Р4.1.5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许可。Р4.1.6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Р4.1.7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Р4.1.8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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