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Р(一)食品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包括资质不合法和行为违法等信息。Р(二)食品的内在质量、包装标识(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商标广告等违法信息。Р(三)食品质量抽查检测信息。包括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信息等。Р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实行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Р第五条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公示机关名称、公示内容、公示时间等,其中食品质量监测信息还应包括Р食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Р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程序为: Р(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范围收集信息。Р(二)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Р(三)被列为公示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Р(四)对已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备案。Р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为:Р(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随时公示辖区内食品监管和食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同时,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设置及信息公示工作。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应当设置在醒目的位置。Р(二)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中所涉及的不合格食品可能波及到本辖区以外地区的,公示机关应当将公示的信息向有关地区工商机关通报,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应当将该公示信息予以转公示。Р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以方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