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Р第六章制度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Р(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相关记录应包括:Р(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二)药品养护记录;(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Р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Р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