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需提供原件);或主笔撰写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件适用于乡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Р 第七条 破格条件Р 一、业绩条件Р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者。Р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部“丰收”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获得者。Р (三)获设区市科技进步奖、农业厅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者(须为主要完成人)。Р (四)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改进,在农业高产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者。Р (五)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连续获得省厅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4次以上(本条件适用于县乡及非公单位的农技人员)。Р 二、论文、论著条件Р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或译著2部以上,合计字数在2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Р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论文并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Р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Р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8篇以上,5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个人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需提供原件);或个人主笔撰写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件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