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Р一、自查人员。由工程管理人负责,组织维护人员进行日常自查和系统检查。Р二、自查内容。自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包括:(1)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是否有污漏水现象;有否发生人为破坏、损坏主体结构现象;(2)人民防空工程内的人防专用的进排风设施、给排水设施、电气设施有否自然损耗、运转是否正常、有否遭受认为破坏、能否保持正常功能。(3)在平时使用中有否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及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的战时性能。Р三、报告对象。管理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自查中遇有问题,须即时向管理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作汇报,若遇严重问题还须同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汇报。Р四、时间安排。分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为使用及维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系统检查,参加检查人员不少于二名,并做好检查记录。日常巡查为使用及维护单位应安排值班人员日常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一次。Р五、责任追究。若因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自查不及时而导致重大损失,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Р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Р人民防空工程的隶属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办理维护责任移交手续,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Р一、隶属单位定义。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尚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暂为隶属单位。Р二、维护移交情形。当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导致隶属单位变更时,须办理维护责任移交手续。Р三、维护移交内容。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管理事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台帐,及牵涉到隶属单位变更调整的书面材料。Р四、办理备案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完成后一个月内,新老隶属单位须持有关资料及时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移交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