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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药品零售企业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116KB

文档介绍
和说明书。”Р51Р禁止非本企业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Р(八)处方药销售Р52Р禁止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处方药Р《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甲类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Р53Р禁止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进行更改或者代用Р《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正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Р54Р禁止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除外)Р 《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正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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