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Р五、规范地块面积调整Р地块成交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已出让地块面积做相应调整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调整红线重新测量土地面积,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或退还因面积增减而产生的出让金差价。Р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Р经认定闲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如果用地单位有能力并承诺继续开发建设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办理延期动工开发手续,且延期动工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必须按划拨或出让价款的20%支付土地闲置费。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并向县国土资Р源局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出让或划拨相关条款实行退地。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Р七、建立竞买人诚信评价制度Р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收集和梳理。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房地产企业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及开工申报行为的计入诚信档案,作为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土地竞买。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土地使用权批后监管方案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