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同时报送以下材料:Р(1)争议事项以及协商情况;Р(2)职责争议涉及的文件依据;Р(3)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Р2、院办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协调会议。Р3、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院办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批执行。Р(六)经院办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院办应当及时报院长办公会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裁决。Р二、部门日常工作的协调Р(一)一项工作按职责分工应由两个或以上部门来共同完成的,或在工作运转过程中出现新事项、新问题,而已有职责分工涵盖不了的情况,应进行相互协调。Р(二)协调工作应坚持服从全局、合作协商、各尽其责、不得推诿扯皮的原则。Р(三)一般由牵头部门及时、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调,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召集协调。由牵头部门做好协调记录。Р(四)协调困难时,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及院办负责组织协调,院办做好协调记录。Р(五)必要时通过院长办公会协调,院办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下发。Р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流程图Р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牵头部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部门协商可请牵头、协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共同参加。Р院办协调,必要时可请主要领导参加Р达成一致意见,院办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报批执行Р一般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Р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商纪要,院办备案Р院办报院长办公会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裁决Р院办做好协调记录Р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Р部门日常工作的协调Р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牵头部门向院办申请协调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Р院办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下发Р院办归档(会议纪要)Р协调困难时,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院领导、院办协调Р必要时通过院长办公会协调Р院办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下发Р院办归档(会议纪要)Р牵头部门做好协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