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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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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在运输途中CIF买卖合同订立当时,CIF卖方A(FOB的买方)的风险已溯及至货物装船时转移给CIF买方B,因此,A的保险利益也溯及至装船时丧失,而在货物装船前或当时,A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没有在此之前明示或暗示转让保险单,则以后转让保险单无效,应当拒绝赔偿。在上述案例中,拒绝赔偿的理由都与保险利益相关。在FOB或CFR买卖中,买方对于装船前货物既无所有权、占有利益,也未承担风险,但是,他已经具有某种期待利益;在CIF买卖中,卖方作为仍持有保单和提单的被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间因保险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害,已经承担了实际损失。如果这些利益得不到保障,则势必影响交易的安全和信心,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范围必须拓展六、结语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通过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得以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补偿,减少了交易中的风险。而要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传统的保险利益原则产生了诸多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形,严重违背了保险活动之根本目的。因此,应采用合法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对某一关系具有合法的经济上的利益,则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索赔主体的资格。参考文献:[1].孙成杰.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珠江水运,2006,(4):60-62[2].苏同江,高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5):11-14[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班级:物流管理二班学号:1104080231姓名: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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