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遇到棘手的矛盾往往选择退缩,或者直接将矛盾推给法院。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应该是穷尽所有纠纷解决手段的最后选择,但是目前大量的社会矛盾发生后,往往不经过行政方式的解决途径,而直接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形成职能倒挂。Р三、对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几点建议Р一是把真正贴近群众作为化解矛盾的坚实基础,建立完善干群联系机制。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关键要密切党群干群联系,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对各种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将全镇分片划分,实行党政干部包嘎查,党委成员包片,建立“大调解”机制。向所有牧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24小时接待来访,确保牧民有事时能随时找到包嘎查干部协调解决。对于包嘎查干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包片领导和主要领导,抢占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时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Р二是定时开展排查和下访。镇党委要联合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每月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对带有上访苗头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预案,逐级向上汇报,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抓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同时,确定镇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集中下访,主动登门访问,宣传相关法律及政策,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Р三是加强重视,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政绩考核。Р加大对矛盾化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增强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凡事欲则立,不欲则废。如果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像计划生育、经济发展等工作一样,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细化依法行政水平、民事纠纷发案率及化解率、刑事案件发案率等考核指标,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局面就一定会形成,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并驾齐驱和谐共进的局面也一定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