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Р六、社区戒毒终止与中止情形规定:Р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Р社区戒毒。Р七、协议双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Р(一)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分(如:未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的;不履行《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等职责)。Р(二)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Р1、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Р2、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成份检测3次及以上的,属于《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Р3、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Р4、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Р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和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Р社区戒毒人员签名(捺印): , 年月日Р联系电话: ,家属电话: Р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基层组织(签章):Р 年月日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主要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填写):Р社区戒毒专职干部姓名: ,联系电话: Р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Р派出所社区民警姓名: ,联系电话: Р社区医务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Р社区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姓名: ,联系电话: Р禁毒志愿者姓名: ,联系电话: Р Р 电白区禁毒办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