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Р人防办Р3Р行政监督检查Р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Р(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Р人防办Р4Р行政监督检查Р对人民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的检查Р(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依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Р人防办Р5Р行政监督检查Р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指导和检查Р(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Р人防办Р十Р其他行政权力Р共3项Р1Р其他行政权力Р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Р(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Р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