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工程验收完成。Р3、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Р4、已通水、通电。Р5、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Р6、施工单位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并同意竣工验收。Р(二)竣工验收Р1、总务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审计处、校园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Р2、验收完成后,校园建设办公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Р3、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由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申请并接受地方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查验。Р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经地方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查验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Р建设项目的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固定资产移交等。Р总务部和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Р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保修Р根据质量保修书确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组织承建单位做好保修工作。Р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负责。Р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保修,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在规定时限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由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从该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支付。Р第八条工程保修期满经检查合格后,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返还施工单位的质保金。Р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