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奖委员会据此制定《淮海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Р 第十四条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进行。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统一制作奖牌、证书和表彰决定;由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奖项各等级奖励标准,并对获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奖励;鼓励获奖项目和人员所在单位(系统)给予适当奖励。Р第五章资产管理Р 第十五条淮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Р 第十六条淮海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筹措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由各成员市组织各学会、企业科协等社会团体及社团挂靠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捐款赞助,同时接受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赞助。奖励基金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Р 第十七条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由挂靠单位解决。Р 第十八条在条件许可时,发起成立淮海科学技术奖基金会,同时将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并入淮海科学技术奖基金会。Р 第十九条淮海科学技术奖各成员市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各成员市的社会捐助和日常财务资产管理。Р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Р 第二十条淮海科学技术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Р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Р 第二十一条淮海科学技术奖终止,应当召开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会议,于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 第二十二条淮海科学技术奖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Р 第二十三条淮海科学技术奖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其他公益目的。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Р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淮海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