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五、判定原则Р1.判定总则Р(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Р(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Р(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Р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Р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Р(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合格”;Р(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Р(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Р3.质量判定原则Р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Р六、附加说明Р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本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Р2.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Р联系人: 傅心甫Р联系电话:0571-88072707。Р3.评审单位: 王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傅心甫(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屠法明(浙江嘉兴三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晓峰(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蔡小兵(浙江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Р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