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学校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Р (三)程序性方面。主要评测: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经过专业的、严格的决策审批程序。Р (四)稳定性方面。主要评测:是否引发其他群众攀比或不满情绪;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可能引发越级访、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等;化解措施是否完善,能否彻底化解影响稳定的风险。Р (五)有可能引发学校稳定风险的其他方面。Р第四章工作程序Р 第九条评估化解责任主体照以下程序评估化解社会稳定风险:Р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确定为评估事项。Р (二)分析评测。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学校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科学分析评测。Р (三)编制报告。编制有情况、有分析、有化解措施、有应急处置预案的全面的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报告。Р (四)报送审查。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报告作为审批要件之一,报送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且化解措施不完善、不到位的,应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Р (五)跟进化解。跟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妥善化解社会稳定风险。Р 第十条按照要求,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报告抄送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Р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确定评估事项,交由相关科室牵头评估。Р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Р 第十二条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情况,列入维稳、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Р 第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稳定风险化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Р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Р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Р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