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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厅(局)政纪案件复审复核程序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限期补正Р必要时调查核实Р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研究Р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Р1、流程图Р不属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Р那座政府变更(撤销)或报经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直接变更(撤销)Р?Р说明:虚线部分为非必经程序Р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Р操作说明Р(1)本人或者委托其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Р(2)登记审查后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移送处理建议,报室负责人审批。Р(3)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指定原案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存档或转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应将处理决定以《告知函》形式告知申诉人。Р(4)承办人核实事实和证据,找申诉人谈话,听取申诉意见及理由;符合劝导撤诉条件的,按劝导撤诉程序办理。Р(5)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经室负责人批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Р(6)案件承办人根据复审、复核情况,写出《复审报告》或《复核报告》,经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室务会集体讨论。Р(7)根据集体审议意见,修改《复审报告》或《复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Р(8)制作《复审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送达申斥人,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Р(9)如复审、复核决定书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应将复审、复核决定申诉人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其按规定落实申诉人变更或撤销处分后职务、工资、福利调整等事项,并书面回复监察机关。Р(10)案件办结,有关材料存入档案。Р(11)申诉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按此程序办理。Р注意事项Р(1)经复核或超过规定申诉期限后申诉人提起申诉的,监察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由信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Р(2)不服各级政府作出的处分决定,其申诉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审。不服派驻监察机构作出的处分,其申诉由同级监察机关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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