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Р3、乙方每次向甲方付款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Р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Р1、乙方的广告规划设置须合理,内容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广告法》及广告设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应当定期维修、保养。路灯灯杆上安装广告不能造成路灯灯杆损坏如有脱漆或损坏乙方应及时修复和维护。Р2、乙方自筹建设资金,按照附图二设计自行组织灯杆广告灯旗、灯箱的施工建设,要求美观、坚固。若达不到附图二设计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附图二设计要求为止。乙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接受共青城环保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并承担由于广告媒介质量、安全、内容等问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Р3、乙方拥有经营权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市委、政府政策性因素需拆除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应按照成本价支付灯旗、灯箱制作费。广告闲置期间,乙方可设置自身形象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以公益性广告为主(内容报共青城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审定),不得空缺。市委、市政府因大型公共社会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其中相关费用(如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等)有使用单位支付,乙方只负责灯箱的维护。Р4、乙方自经营期开始(即:灯杆广告灯旗、灯箱的施工建设完工)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使用费。Р 5、广告的稿样、设计、制作、安装、发布、相关部门的审批均由乙方负责。Р6、甲方不得在乙方合同期间内向第三方出售经营权。Р第五条争议解决Р凡有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合作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Р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甲方: 乙方:Р代表: 代表:Р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