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3、长期病假(两个月以上)、以病假名义不在岗人员。(1)病假手续和待遇。休病假人员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有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治疗期间应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病休人员病假期间应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以及本指导意见规定计发工资、津贴补贴,未按规定计发、核减工资的,应从其应核减工资之日起计算,核减并追缴多领的工资补贴。(2)病假期间待遇具体规定。《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规定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2)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