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6.3 出厂检验Р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Р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Р6.4 型式检验Р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Рa) 新产品试制鉴定;Р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Р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Р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Р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Р6.5 判定规则Р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Р6.5.2 检验结果中除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Р7.1 标志、标签Р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Р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Р7.2 包装Р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瓦楞纸箱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6543规定。Р7.3 运输Р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Р7.4 贮存Р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Р8 保质期Р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