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在市政府规划住宅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Р第十三条集资建房单位在住宅楼竣工后,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Р第十四条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审批程序》规定执行,职工个人集资款可冲抵购房款。Р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集资建房的单位和职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Р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免缴城市规划费、拆迁管理费、开发管理费、人防工程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电通讯建设费、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水电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费。Р第十七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Р第十八条集资建房自有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Р第五章权益和产权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租赁给职工的,其产权为单位所有。参加集资的职工个人享有租住权,并按规定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参加集资职工个人投入的资金,扣除应缴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三年至五年,利息按有关规定利率计付。也可用来逐月抵扣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