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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秋学期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重点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合同关系均成立。甲之函在性质上为要约,而乙以通知方式,丙以实际行为方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Р乙之回函为新要约;甲、乙合同成立,因为甲对乙之新要约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承诺。Р 5、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由于乙公司为了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Р请分析:Р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Р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Р答案要点:(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此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由于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Р(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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