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有完善的质量俣证体系;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Р有Р2.生产企业是否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Р经营企业是否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Р有Р3.生产企业是否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Р有Р4.生产企业是否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Р有Р5.生产企业是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Р有Р6.生产企业是否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Р有Р二Р1.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符合Р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方面Р”Р2.是否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Р否Р2.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Р无Р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项目Р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Р检查结果Р三Р制度方面Р生产企业是否建立自检制度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Р有